摘要:1.关于一个物业管理案例分析 分析: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 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后人发生争执,小明、小超即用身边的水泥片打小强,证明该顶楼有水泥片,物业管理公 司日常

1.关于一个物业管理案例分析

分析: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 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后人发生争执,小明、小超即用身边的水泥片打小强,证明该顶楼有水泥片,物业管理公 司日常在巡查的过程中,发现水泥片在楼顶,是存在小孩嬉戏打闹的隐患的,物业公司未能

及时清理导致第三者人身受到损失,应该承担责任,其责任的大小,应取决于《物业管理协 议》。

其次,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条例参考: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各位好心人,麻烦你们帮我回答一道关于物业管理的案例分析题,如下

回答:(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和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规定,国家只是提倡建设单位进行招投标,对于住宅小区开发商自己组建物业公司接管小区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2)、根据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3.物业管理案例分析

陈某买下吴江某小区内的一套房子。该房产所在楼配有电梯,但从陈某搬入居住后电梯一直不能使用,处于关闭状态,为此,陈某多次与物业公司交涉,物业公司认为开通电梯属于正常要求,但是由于业主签字没有达到三分之一,电梯的维修费用和运行费用分摊处理得不到解决,因而不能开通。于是,陈某告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开通电梯,并确保电梯正常运行。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首先,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由此可见,物业管理的保安职能被我国的相关行政法规定位为“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本身并不能独立承载辖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因此,保安代替不了警察,业主只能通过与物管企业约定更优质化的服务来增加安全系数,而决不能将物业管理理想化成保险柜。其次,物业管理合同是一种委托服务合同,不同于保管合同。物业管理中安全服务的性质是一种群防群治的安全防范服务,是一种广义上的社会安全。保安不是保镖,只要尽到善良管理者的普通注意义务即可,不能要求其保障区域内所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保管合同则不同,它是对特定财产的监管,它要求管理者履行较大的注意义务。再次,从物业管理费的构成来看,业主交纳的保安费用与其要求换取的安全服务水平差距太大,显失公平。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业主不能凭借交纳微薄的保安费而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天衣无缝的安全防范服务。

4.物业管理案例分析题

1、物业环境管理早期介入方面就是为了日后物业环境管理能走上正轨。早期介入的要点可以从规划设计、配套设施以及日常环境保护三个方面着手。具体的请参照参考资料的链接。

2、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必须要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a href=” ” target=”_blank”> </a&gt;”的文件精神,凡是在2003年9月1日后的物业都得按照此办法执行,有地方规定的按地方规定执行。

3、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5.找一篇关于物业管理的案例分析

业主何时开始承担物业服务费?

发布时间:2010-3-2 9:10:42 点击:66 次

案情:

我是某小区的业主,开发商交付房屋比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推迟3个月。我去办理交房手续时,开发商要求将迟延交房的违约金用于抵扣我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公司开具收费发票,我也同意了。但我拿到物业服务公司收费发票时发现,物业服务公司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收取我物业服务费的。我认为物业服务费应从实际交房日算,而不能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算。但物业公司认为我应该从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支付物业服务费。请问:我该何时开始承担物业服务费?

律师解答: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你的咨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业主应该从实际接收房屋之次日起开始承担物业服务费。

二、物业服务公司要求你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交纳物业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你可以就此事和物业公司进行协商,若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服务公司退回多收的物业服务费。

原因分析:

《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是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在为业主提供公共区域的物业管理与服务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的费用。也就是说,物业服务费交付的主体是业主。《物业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必须履行的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第2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也就是说,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建设单位(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因为在物业未交付前物业服务企业为建设单位提供了物业服务,建设单位在享受了服务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交纳物业服务费。依此类推,买受人在接收物业后,享受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应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结合咨询问题来看,房产开发商迟廷交房,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要求用迟延交房违约金为业主抵扣物业服务费,业主对此予以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也为业主开具物业服务收费票据。该行为可以认定为业主、开发商、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三方一致同意,以开发商应付给业主的迟延交房违约金作为业主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但在交房前该物业实际仍然由建设单位(开发商)占有,因此在交房前物业服务费不应由购房人承担。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物业服务费一般是以月为单位交纳的,因此,实际生活中,一般是以购房者实际收房之次月开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深度分析:

开发商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是业主和开发商之间关于交房的约定,能否实际履行,要看开发商能否按时交房。物业服务费是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之时,交纳给物业服务企业的费用。业主在没有接收房屋之前不可能享受物业服务的,因此也就不存在交费问题。

仅供参考!!更多案例见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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