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长汀,别称“汀州”,简称“汀”,地处福建省西部山区,武夷山南麓,南与广东近邻,西与江西接壤,是闽、赣两省的边陲要冲。]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
汀农(农药)罚〔2020〕5号
当事人[当事人,是指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起诉方和被诉方。]:长汀县金橙农资店
经营者:兰某勇身份证号:350821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1MA33CDP135
住所:长汀县xxxxxxxxxxxx
当事人经营假劣农药12%甲维▪虫螨腈悬浮剂[防沉淀剂一般指悬浮剂。]一案,经长汀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综合执法人员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农办农〔2020〕12号文件要求,2020年7月27日,本机关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库抽取的12%甲维▪虫螨腈悬浮剂农药产品(标称:商标:青虫一扫光,委托方:周口市金石化工有限公司,受委托方:贵州利尔化工有限公司,电话:400-788-0265,农药登记证:PD20182051,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黔)0002,产品标准号:Q/ZJH17-2017,总有效成分[有效成分是化学,生物学,药物学广泛应用的术语,指一种混合物中,对生物体代谢或者化学反应起作用的成分。]含量及剂型:12%、悬浮剂,有效成分及含量:2%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10%虫螨腈,规格:200ml/瓶,生产日期/批号:2019/10/30)送广西速竟科技有限公司检测。2020年10月23日,本机关收到该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08023F002)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督办平和县山格供销社等涉嫌违法经营农药案件的通知》(闽农执法局督[2020]33号)文件。检验结果标明: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B1a质量分数检验结果0.0%,与技术要求2.0±0.3%不符,判定为不合格;α(B1a/ B1b)检验结果0.0%,与技术要求≥20.0%不符,判定为不合格;检测出非登记成分阿维菌素1.1%,判定为不合格,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管理条例一般指针对某一项目、团体制定的规则,使其有条不紊的进行的一种方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之规定,判定为假农药;虫螨腈质量分数检验结果15.1%,与技术要求10.0±1.0%不符,判定为不合格,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之规定,判定为劣质农药。2020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长汀县农业农村局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无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劣农药。为查明案情,2020年11月19日,本机关依法立案调查。11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在经营者的陪同下对经营场所、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的12%甲维▪虫螨腈悬浮剂农药产品(标称:商标:青虫一扫光,委托方:周口市金石化工有限公司,受委托方:贵州利尔化工有限公司,电话:400-788-0265,农药登记证:PD20182051,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黔)0002,产品标准号:Q/ZJH17-2017,总有效成分含量及剂型:12%、悬浮剂,有效成分及含量:2%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10%虫螨腈,规格:200ml/瓶,生产日期/批号:2019/10/30),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在福建省农资监管平台上有记录该批次农药品种的购销台账。执法人员对该农资店作进一步调查,调取了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进货凭证(销货清单)复印件等证据。对该农资店经营者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2020年7月10日,江西瑞金市的江西岐威农资配送中心配送1件(40瓶)12%甲维▪虫螨腈悬浮剂农药产品至该农资店,每瓶进货价12元;每瓶农药销售18元,违法所得合计720元。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认可。
以上违法事实有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08023F002)1份、《长汀县农业农村局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1张、《营业执照》1张、《农药经营许可证》1张;闽农执法局督[2020]33号文件1份、进货凭证(销货清单)1张、现场检查照片1张、询问照片1张、涉案农药照片1张等为证。
本机关在查清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基础上,于2020年11月25日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后,形成了处理意见。于2020年12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汀农(农药)告〔2020〕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假劣农药。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结合《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闽农综〔2020〕14号)农药部分序号第66:“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程度属轻微档。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720元,并处罚款6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72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汀县人民**或龙岩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汀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汀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10日
长汀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汀农(农药)罚〔2020〕4号
当事人:福建省长汀县农资推广服务有限公司涂坊下街经营部
负责人:涂某南身份证号:3526xx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349FF79D
住所:长汀县xxxxxxxxx
当事人经营假劣农药26%氯氰▪辛硫磷[辛硫磷杀虫谱广,击倒力强,以触杀和胃毒作用为主,无内吸作用,对鳞翅目幼虫很有效,在田间因对光不稳定,很快分解,所以残留期短,残留危险小,但该药施入土中,残留期很长,适合于防治**害虫, 剂型 50%,45%辛硫磷乳油,5%颗粒剂。]乳油一案,经长汀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综合执法人员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农办农〔2020〕12号文件要求,2020年7月28日,本机关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库抽取的26%氯氰▪辛硫磷乳油农药产品(标称:商标:地虫一遍净,生产企业:河南省周口市德贝尔生物化学品工程有限公司,电话:0371-65321976,农药登记证:PD20082272,产品标准号:Q/ZDS01-2012,总有效成分含量及剂型:26%、乳油,有效成分及含量:氯氰菊酯含量1%、辛硫磷含量25%,规格:500ml/瓶,生产日期/批号:2019/02/26)送广西速竟科技有限公司检测。2020年8月10日,河南省周口市德贝尔生物化学品工程有限公司在给本机关农药产品确认情况的回执中确认该产品不是其厂家生产的农药产品,该批次农药产品为非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生产的产品,该产品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该农药产品按假农药处理。2020年10月23日,我局收到该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08023F025)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督办平和县山格供销社等涉嫌违法经营农药案件的通知》(闽农执法局督[2020]33号)文件。检验结果标明:辛硫磷质量分数检验结果0.0%,与技术要求25.0±1.5%不符,判定为不合格,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之规定,判定为假农药;氯氰菊酯质量分数检验结果0.5%,与技术要求1.0±0.1%不符,判定为不合格,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之规定,判定为劣质农药。2020年10月2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长汀县农业农村局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无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劣农药。为查明案情,2020年11月18日,本机关依法立案调查。11月20日,本机关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在该经营部负责人的陪同下对经营场所、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的26%氯氰▪辛硫磷乳油农药产品(标称:商标:地虫一遍净,生产企业:河南省周口市德贝尔生物化学品工程有限公司,电话:0371-65321976,农药登记证:PD20082272,产品标准号:Q/ZDS01-2012,总有效成分含量及剂型:26%、乳油,有效成分及含量:氯氰菊酯含量1%、辛硫磷含量25%,规格:500ml/瓶,生产日期/批号:2019/02/26),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在福建省农资监管平台上有记录该批次农药品种的购销台账。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作进一步调查,调取了经营部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对该经营部负责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2019年3月1日,当事人联系厂家业务员通过物流调进26%氯氰▪辛硫磷乳油农药产品10件(200瓶),每瓶进货价10元;每瓶农药销售15元,违法所得合计3000元。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认可。
以上违法事实有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08023F025)1份、《长汀县农业农村局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回执》1份、闽农执法局督[2020]33号文件1份;复印件:当事人的身份证1张、《营业执照》1张;现场检查照片1张、询问照片1张、涉案农药照片1张等为证。
本机关在查清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基础上,于2020年11月24日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后,形成了处理意见。于2020年1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汀农(农药)告〔2020〕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假劣农药。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结合《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闽农综〔2020〕14号)农药部分序号第66:“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程度属轻微档。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并处罚款6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9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汀县人民**或龙岩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汀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汀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8日
来源:长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