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布被执行人 严丽瑜 未履行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所确定义务的信息。欢迎社会公众向执行法院提供其财产线索,并对其有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的,进行举报。联系电话: 0898-66760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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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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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号:(2021)琼0106执2804

被执行人姓名: 严丽瑜

出生日期: 1978 7 1

性别:

执行法院:海南省[海南省,简称琼,别称琼州,位于中国南端。]海口市[海口市是海南省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海、陆、空交通的枢纽,闻名中外的滨海旅游城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执行依据: (2020)琼0106民初11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法律术语,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币[CNY,是人民币(Chinese Yuan)的代码,是ISO分配给中国的币种表示符号。] 55410元及利息

户籍所在地(住所地): 海南省儋州市[儋州市是海南省的一个地级市,位于海南岛的西北部,濒临北部湾,地跨东经109.5°、北纬19.5° ,陆地面积3400平方千米,全市人口为105万(截至2009年12月31日),儋州市人民**驻那大镇中-danzhoushi]那大立新水果批发市场内商业一条街13号。

案件来源:申请执行人李宾与被执行人严丽瑜、梁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海口市龙华区 人民法院于 2021 2 2 日作出(2020)琼0106民初1114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5410元及利息。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财产,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入限制消费名单,请上述被执行人及时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联系举报电话:法官,0898- 66750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