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证信息 | |||||
登记证号: | PD20094835 | 首次批准日期: | 2009-4-13 | 有效期至: | 2029-4-12 |
农药名称: | 苄·乙 | 毒性: | 低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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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型: | 可湿性粉剂 |
登记证持有人: | 湖南大方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 质量保证期: | 2年 | 重新核准日期: | / |
农药类别: | 除草剂 | 总有效成分含量: | 12% | ||
备注: |
有效成分信息 | ||
有效成分 | 有效成分英文名 | 有效成分含量 |
乙草胺 | acetochlor | 6.2% |
苄嘧磺隆 | bensulfuron-methyl | 5.8% |
制剂用药量信息 |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法 |
水稻抛秧田 | 一年生及部分多年生杂草 | 40-45克/亩 | 药土法 |
使用技术要求 | |||
注:长江流域及其以南水稻抛秧田使用。 1. 水稻抛秧后5天左右,水稻完全立苗后,稗草一叶一心前施药效果最佳。 2. 先将本药剂拌入1公斤左右细土中,再混拌在15公斤左右细土中,均匀撒施。 |
产品性能 | |||
本品是抛秧田除草剂,对水稻抛秧田稗草、牛毛毡、鸭舌草、异型莎草、眼子菜、四叶萍、节节菜、泽泻、水苋菜、雨久花、陌上菜等杂草防效显著。对水稻较安全,施药后有效成分迅速被杂草吸收,抑制胞分裂和生长至杂草死亡。 |
注意事项 | |||
1、每季作物最多使用1次;2、不能把施过药的田水排入慈菇、荸荠、蔬菜、蓆草田; 3、施药时田面应平整,田内保持3-5浅水层,但不能淹没稻苗心叶,保水5-7天,切忌深水或断水; 4、施药后遇大幅度降温或升温,会对秧苗生长发育暂时抑制作用,加强田间管理,温度正常后7-10天内可恢复生长; 5、禁止使用喷雾法; 6、本品适用于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水稻大苗(30天以上秧龄)的抛秧田使用,禁用于秧田、直播田、小苗移栽田、病弱苗田、沙壤田、漏水田等;7、撒药时应注意防护,穿好胶靴,戴好口罩、手套等,此时不能饮食、吸烟等,施药后及时清洗手、脸等;8、对蜜蜂、家蚕、水生生物毒性高,施药时应避免污染蜂场、桑园、鱼塘和河流。9、清洗器具的废水不能排入河流、池塘等水源,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 ,不可做他用,也不可随意丢弃;10、避免孕妇及哺乳期的妇女接触本品; |
中毒急救措施 | |||
本品对眼睛有轻微的刺激作用。如溅入眼内,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仍有不适,就医。皮肤接触:用清水及肥皂冲洗干净。如误服,立即携此标签送医院,对症治疗。无特殊解毒剂。 |
储存和运输方法 | |||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防雨处,远离火源或热源。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并加锁。勿与食品、饮料、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