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则: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农产品(farm produce)是农业中生产的物品,如高粱、稻子、花生、玉米、小麦以及各个地区土特产等。]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投入品(Input)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任何资源都是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间隔期 安全间隔期,是指最后一次施药至放牧、收获(采收)、使用、消耗作物前的时期,自喷药后到残留量降到最大允许残留量所需间隔时间。]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添加剂包括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混凝土添加剂、机油添加剂等多种化工类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二)行政法规:
1.《农药管理条例[管理条例一般指针对某一项目、团体制定的规则,使其有条不紊的进行的一种方法。]》第三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使用者,是指具体使用欲购买的某种产业用品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饮用水是指可以不经处理、直接供给人体饮用的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包装物是指为包装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的材料。]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三)地方法规:
1.《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三条 禁止将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购买高毒农药应当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说明用途。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高毒农药购买者的身份信息和购买时间、品种、数量、用途,正确介绍农药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和存放要求等注意事项。购买者未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农药经营单位不得向其销售高毒农药。
2.《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不得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
(四)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二、罚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2.《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3.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生产经营者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
4.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适用
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3.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所以:对于单位的主体适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对于个人的主体适用《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流程
五、证据
1. 证明主体适格证据:营业执照(若有需要章程或合作社成员名单)、身份证明。2.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1)物证:使用的农药产品、农药包装物,并制作照片附卷。(2)书证:农药标签、生产记录、农药购买凭证、检测抽样单(抽样笔录)等相关文件。(3)当事人的陈述:问明当事人基本信息、生产情况何时种植、何人何时施用什么投入品、投入品来源、是否销售情况,何时采收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往何处;抽样情况基数多少、在场情况、检测报告送达和复检告知情况;现场检查(勘验)情况;执行人员对其责令改正的相关情况;拒不改正引发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造**身健康危害情况)。违法行为有无前科。(4)证人证言:问明农药采购和使用的时间、数量、经过;农产品有无购买、有无造成后果等。(5)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查处违法案件的基础性工作,往往是案件的“第一手材料”,应及时进行勘验、检查,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种植基地图或照片、农药产品及包装物存放现场照片、农产品存放现场照片,有条件的可现场录像。案发现场有影像、视频监控资料的,应及时予以提取,多个现场要分别制作笔录,几次检查情况要逐次制作,记录时切记评述和评价。要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区别,现场检查笔录是动态记录,以执法人员检查活动为记录核心,现场勘验笔录是静态记录,以现场情况的情景、环境、物品的描述为记录核心。(6)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是对产品质量的鉴定,及时告知并确认复检权利。(7)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照片、视频、网络截图、微信或是支付宝上的支付信息等。3.证明从轻减轻或从重的证据:有无前违法行为的有效法律文件、责令改正情况材料、及时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记录、证人证言等。4.证明程序合法的证据:立案、调查、处理等程序的审批文书、有关告知书、 集体讨论会议记录、文书送达回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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