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农药[农药,是指农业上用于防治病虫害及调节植物生长的化学药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农药违法行为。
案例一:百草枯冒充敌草快挣49元,罚5000元!
湖南省宁乡市白马桥乡乐田农药经营部李迁信经营的“火老鹰”牌敌草快,标注生产单位是广西某公司,有效成分含量:200克/升敌草快。经抽样送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
结果为:敌草快质量浓度未检出,该农药含农药成分百草枯(百草枯阳离子的质量分数为4.1%),属假农药。
2018年4月12日,宁乡县农业局执法人员向该农药标称生产企业公司发出了产品确认通知书。该公司当日即复函,证明该产品不是本公司的产品。
经调查取证证实,案发时当事人宁乡市白马桥乡乐田农药经营部购进该产品8件,规格为每件40×200Lm/瓶。销售[销售是指以销售、租赁或其他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品和服务的行为,包括看为促进该行为进行的有关辅助活动,例如广告、促销、展览、服务等活动。]价为180元/件。
销售给宁乡市巷子口镇建中农资店的4件已被本机关依法异地登记保存,销售给宁乡市巷子口镇娟研农资店的4件,除已销售了11瓶外,余下的(共149瓶)当事人自己收回。
关于2018年4月16日对当事人自己收回部分,依法进行异地登记保存。当事人获违法所得49.5元。依法判处没收违法所得49.5元;处罚款5000元。
案例二:卖假农药给乡亲,赔了40万还被判了刑!
从网上搜索到一家生产农药的企业,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宛城区,河南省南阳市下辖区,位于河南省西南部,南阳盆地腹心。]的吴某一不去辨明该药品的真伪,二没有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就向乡亲销售这种农药,结果造成农业损失近30万元。
6月1日,宛城区法院在宛城区高庙乡公开审理了这起假农药案。
案件的被告人之一是宛城区高庙乡的吴某,他经营一家种植合作社。
2017年3月份他通过网络搜索到被告人何某生产的花生种衣剂后,在没有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及未辨明该药品真伪的情况下,
从何某处先后四次购买花生种衣剂共计248箱,以每瓶20元的价格向高庙乡、红泥湾镇等周边地区的花生种植户销售。
上述乡镇花生种植户在麦收后使用了该种衣剂后,播种的花生出现了大量的烂芽、焖种现象。经南阳市农业监督检验站对高庙乡丁某等农户的田间调查,鉴定该批农药为假劣农药。
2018年2月7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人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委托河南省农科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做芽率测试,使用该伪劣农药的花生出芽率为68.3%至80.8%不等。
经计算,至案发吴某共卖出伪劣农药171箱,拌种3420亩,总计造成农业损失近3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主动赔偿受损农户40余万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何某在无农药生产资质的情况下,冒用他人的农药登记证,组织人员生产花生种衣剂进行包装后对外销售。
因伪劣农药给当地农民造成损失,影响极坏,宛城区法院决定在案发地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吴某为自己出售伪劣农药给乡亲们造成损失当场道歉。
法庭经过审理,当庭以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三年,缓刑五年,罚金4万,缓刑期间,禁止在3年内从事农药农资生产经营;
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4万,禁止在2年内从事农药农资经营。
案例三:倒卖小麦种子判刑1年,罚款两万五!
姜某某[某某是一款类似于陌陌和微信的手机终端聊天软件。]等两人从江苏来到芜湖市某镇承包了900多亩田地,因承包时间较晚,为避免错过播种时间且不熟悉环境便找到老乡赵某联系购买小麦种子。
之后,赵某帮助姜某某购买了八万多元的小麦种子,为赶农时姜某某在没有做出芽实验的情况下就将种子种下,然而意想不到的是,最终种子发芽率不过三四成,姜某某两人一下损失了八九万元。
气不过的姜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侦查,一起倒卖种子案浮出水面。
日前,鸠江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系芜湖市某镇种粮大户,在没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两次向姜某某等两人贩卖小麦种子。
2016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经沈某甲介绍在高某某经营的东岳米厂以1.3元/斤的价格购买了自留小麦种子19500斤,后按照1.6元/斤的价格通过中间人赵某销售给承包农户姜某某等两人用于种植。
2016年12月中旬,被告人徐某某通过沈某乙、管某某在孙某某处以1.27元/斤的价格购买30000斤小麦种子,后按照1.6元/斤的价格通过中间人赵某销售给承包农户姜某某等两人用于种植。
综上,被告人徐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79200元,违法所得约15750元。2017年6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审理中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买卖农业种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因其具有自首、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适用缓刑不致有再犯危险。综合全案,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按照《条例》并结合《刑法》相关规定,对农药有关行为涉嫌犯罪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做了解析,并梳理了相关情形应当由司法机关立案追诉的移送标准,供地方执法参考。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罪
违反《条例》的情形:生产(包括委托或受托加工、分装)、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或者按照假农药、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
移送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
违反《条例》的情形:生产(包括委托或受托加工、分装)、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或者按照假农药、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
移送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假农药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冒充合格的农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冒充合格的农药,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违反《条例》的情形:使用禁用农药,超范围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移送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经营罪
违反《条例》的情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农药;农药经营者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生产、经营国家禁用的农药。
移送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