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ST蓝丰 公告编号:2021-013
风险提示
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出售全资子公司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该公司尚欠上市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五节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2430万元,约定分期承付,2021年3月31日止,尚有2230万元有待偿还,特此风险提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收到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制药”)还款200万元,尚欠上市公司2230万元。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与北京中钰雕龙医疗信息[信息,指音讯、消息、通讯系统传输和处理的对象,泛指人类社会传播的一切内容。]技术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购买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共同计议,协商。]》截止2020年12月10日,方舟制药尚欠公司的往来款2430万元,中钰雕龙将在方舟制药股权转让工商变更完成后,通过提升经营、注入流动性等方式来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按如下还款计划来偿还上述欠款:
1、2021 年 3 月 31 日前归还 200 万元;
2、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归还 500 万元;
3、2021 年 9 月 30 日前归还 800 万元;
4、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归还 930 万元。
同时,中钰雕龙保证方舟制药按上述还款计划如期还款,将为上述欠款的还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020 年12月2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对此事也比较关注,本公司经过认真讨论分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做出了回复,见公告2020-070。
公司将持续关注以上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披露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pī lù,释义是陈述;表白。]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汇款单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3日
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ST蓝丰 公告编号:2021-014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2、预计的业绩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三、 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今年略有盈利的原因:基本无疫情影响,本部生产经营基本正常,但宁夏蓝丰的产能未能达到预期,一季度仍处于亏损,因此造成盈利略少。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cninfo*******)。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财务顾问(Finance Consultant),是指具备专业财务知识为顾客提供投资理财咨询策划服务的专业人员。]核查[“核查”一般是指用一套搜集证据、核对事实的方法来验证缔约各方是否履行条约义务的过程。]意见财务顾问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四月
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义务人是利益主体中承担义务的一方,它必须从事法律规定的一切行为,一方面必须适应权利人在法定界限内的利益主张而做出或者抑制一定的行为,或忍受国家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另一方面有权拒绝法定界限以外的利益主张。]出具的《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为此,本财务顾问特作出以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有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有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4、本财务顾问出具的有关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财务顾问意见已提交本财务顾问公司内部核查机构审查,并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5、本财务顾问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6、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8、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相关的上市公司公告全文和备查文件。
释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注:本核查意见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共分为十一个部分,分别为:释义、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程序、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备查文件。
本财务顾问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审慎的尽职调查并认真阅读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情况及股权控制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出资情况如下所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为锦穗宇恒,实际控制人为刘智先生。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2)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刘智,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一汽财务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钰资本有限公司,担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钰资本有限公司管理合伙人等职务。现任锦穗宇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锦穗国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山东鹏泰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青岛智信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青岛东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锦穗国际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锦穗宇恒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锦穗宇恒通过北京君合创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另外持有宁波锦穗海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8.95%的出资额。
3、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锦穗宇恒外,刘智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如下所示: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概况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概况
经核查,锦穗国际成立于2021年3月15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成立不满3年,未实际经营,无相关财务数据。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经核查,锦穗宇恒最近三年财务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对锦穗宇恒2020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苏公F[2021]A015号)。锦穗宇恒2018年、2019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过处罚、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及诚信记录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锦穗国际及锦穗宇恒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到期未偿还的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负责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负责人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