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证信息 | |||||
登记证号: | PD20085912 | 首次批准日期: | 2008-12-29 | 有效期至: | 2028-12-28 |
农药名称: | 毒死蜱 | 毒性: | 低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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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型: | 颗粒剂 |
登记证持有人: |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质量保证期: | 2年 | 重新核准日期: | / |
农药类别: | 杀虫剂 | 总有效成分含量: | 10% | ||
备注: |
有效成分信息 | ||
有效成分 | 有效成分英文名 | 有效成分含量 |
毒死蜱 | chlorpyrifos | 10% |
制剂用药量信息 |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法 |
甘蔗 | 蔗龟 | 1200-1500克/亩 | 拌细沙撒施 |
花生 | 地老虎 | 1200-1500克/亩 | 撒施 |
花生 | 蛴螬 | 1200-1500克/亩 | 撒施 |
花生 | 蝼蛄 | 1200-1500克/亩 | 撒施 |
花生 | 金针虫 | 1200-1500克/亩 | 撒施 |
使用技术要求 | |||
1、本品应于害虫卵孵盛期至低龄幼虫期使用,使用时在作物根部开沟后撒入本剂,然后盖土,或拌细土后均匀撒施,土壤保持湿润效果更佳。2、本品对瓜类、莴苣苗期及烟草敏感,施药时应避开上述作物使用,以防产生药害。 3、若遇连续干旱天气施药后灌适量水,效果更佳。4、本品在花生播种期拌土施药1次,安全间隔期为收获期。在甘蔗上最多使用次数2次,安全间隔期42天。 5、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人畜允许进入施药区域的间隔时间:甘蔗、花生24小时。 |
产品性能 | |||
本产品为有机磷类农药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和一定的熏蒸作用。作用于害虫的神经系统,可有效防治甘蔗蔗龟、花生地下害虫,宜在幼虫期施药。 |
注意事项 | |||
1、本品由有机磷类农药配制而成,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轮换使用。 2、本品不可与呈碱性的农药等物质混合使用。3、使用本品时应穿防护服,戴手套;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和饮水;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 4、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不可做他用,也不可随意丢弃。5、施药时,不能将药与种子接触,做到种药分离,避免接触产生药害。6、本品对蜜蜂、鱼类等水生生物、家蚕有毒,施药期间应避免药液飘移,开花植物花期、蚕室、桑园和鸟类保护区附近禁用。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7、孕妇、哺乳期妇女禁止接触本品。 8、本产品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
中毒急救措施 | |||
中毒症状表现为抽搐、痉挛、恶心、呕吐等。应注意预防迟发性神经毒性的发生。不慎吸入,应将病人移至空气流通处。误服则应立即携此标签将病人送医院诊治。可以使用阿托品和解磷定。洗胃时,应注意保护气管和食管。治疗时应注意防止迟发性神精毒性发生。 |
储存和运输方法 | |||
本品应储存在阴凉干燥处,堆放方式应符合安全、搬运方便的原则。储运时,严防潮湿和日晒,保持良好通风。置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并加锁。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储存。在装卸、运输时应轻拿轻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