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商标(trade mark) 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法中对于已成功注册,但成为其核定[核定,读音hédìng,汉语词语,解释为核查确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通用汽车公司(GM)成立于1908年9月16日,自从威廉·杜兰特创建了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以来,通用汽车在全球生产和销售包括雪佛兰、别克、GMC、凯迪拉克、宝骏、霍顿、欧宝、沃克斯豪尔以及五菱等一系列品牌-tongyong
]名称[(1) 用以识别某一个体或群体(人或事物)的专门称呼这种水果的名称叫苹果(2)赢得或赠予的称号多年来林区所在地没有恰当的名称…]的商标,规定了可以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撤销该商标。
假使某甲公司以“商标‘X’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在该行业领域内的通用名称”为由申请撤销乙公司的“X”商标,根据商标法及最高院相关规定,对于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的认定[【词目】认定(认定)【拼音】rèn dìng【词性】动词【释义】1、承认并确定。],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对商标是否属于法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的认定。对于法定的商品名称[商品名称是指为了区别于其他商品而使用的商品的称呼,可分为通用名称和特定名称。]的认定,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该情形甲公司需要提交证据证明“X”商标属于法律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商品名称,才能够使得“X”商标被认定属于法定商品名称。
第二种,对商标是否属于约定俗成[约定俗成是一个成语,读音是yuē dìng sú chéng,意思是指事物的名称或社会习惯往往是由人民群众经过长期社会实践而确定或形成的。]的通用名称。对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要相关公众普遍认为该名称能够指代该商标核定使用的该类商品或者服务,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该情形甲公司需要提交证据证明相关公众普遍认为“X”商标能够指代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例如被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列为商品名称的相关证据,可以作为参考。
若“X”商标属于上述其中一种情形,即“X”商标属于法定的商品名称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即能够被认定为属于通用名称。若甲公司既不能提交证据证明“X”商标已被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收录、公布,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法定商品名称;亦不能提交证据证明“X”商标已被相关公众广泛认为能够指代其核定使用商品,成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则“X”商标无法被认定为通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