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证信息 | |||||
登记证号: | PD20084846 | 首次批准日期: | 2008-12-22 | 有效期至: | 2028-12-21 |
农药名称: | 毒死蜱 | 毒性: | 中等毒
中等毒 |
剂型: | 乳油 |
登记证持有人: | 江苏宝灵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质量保证期: | 2年 | 重新核准日期: | / |
农药类别: | 杀虫剂 | 总有效成分含量: | 40% | ||
备注: |
有效成分信息 | ||
有效成分 | 有效成分英文名 | 有效成分含量 |
毒死蜱 | chlorpyrifos | 40% |
制剂用药量信息 |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法 |
棉花 | 棉铃虫 | 75-150克/亩 | 喷雾 |
棉花 | 蚜虫 | 75-150克/亩 | 喷雾 |
水稻 | 稻飞虱 | 50-100克/亩 | 喷雾 |
苹果树 | 桃小食心虫 | 1667-2500倍液 | 喷雾 |
使用技术要求 | |||
1、本品应于害虫卵孵盛期至1-2龄幼虫期前兑水喷雾,每亩用水50-75公斤。2、本品对瓜类、莴苣苗期及烟草敏感,施药时应避免药液飘移到上述作物上,以防产生药害。3、大风天或预计1小时内降雨,请勿施药。4、施药后应设立警示标志,人畜在施药24小时后方可进入施药地点。5、本品在棉花上的安全间隔期为21天,每季最多使用4次。水稻上的安全间隔期为30天,每季最多使用3次。苹果树安全间隔期为30天,每季最多使用2次。 |
产品性能 | |||
本品为有机磷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及熏蒸作用,作用于害虫的神经系统,可用于防治水稻稻飞虱,棉花棉铃虫、蚜虫,苹果树桃小食心虫。 |
注意事项 | |||
1、禁止在蔬菜上使用本药剂。2、本品为有机磷杀虫剂,建议与其他不同作用机制的杀虫剂轮换使用,以延缓抗性产生。3、本品对蜜蜂、鱼类等水生生物有毒,使用时请保护,不可污染池塘等水域,不可污染蜜源植物。施药器械不可在河塘等水域清洗。4、本品不宜与碱性物质混用。5、本品对人畜有毒,使用时应穿防护服、戴手套口罩,严禁饮食或吸烟,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施药地块严禁人畜入内。孕妇与哺乳期妇女避免接触此药。6、使用后,废包装容器不得他用,应集中销毁。 |
中毒急救措施 | |||
中毒症状表现为头痛、头昏、恶心、呕吐、多汗、胸闷、行走不稳、腹疼、腹泻、抽搐、呼吸困难、口吐白沫等。1、不慎吸入,应将病人移至空气流通处。2、不慎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应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3、误服则应立即携此标签将病人送医院诊治,立即引吐、洗胃、导泻等急救措施,可用阿托品或解磷啶作解毒剂。洗胃时,应注意保护气管和食管。禁用吗啡、茶碱、酚噻嗪、利血平。治疗时注意防止发生迟发性神经毒性。 |
储存和运输方法 | |||
1、本品应贮存于通风、阴凉、干燥处。远离火源或热源,置于儿童及其他无关人员触及不到之处,并加锁保存。2、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物品同贮同运,避免与皮肤接触,防止由口鼻吸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