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0日,贺州市[贺州市位于广西东部,地处湘、粤、桂三省(区)结合部,东与广东省清远市、肇庆市毗邻,西至柳州300公里;北至桂林市212公里,南至梧州市160公里。]平桂区[平桂区,隶属于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因销售假农药[农药,是指农业上用于防治病虫害及调节植物生长的化学药剂。]导致种植户葡萄受损的产品责任纠纷和侵害农药生产企业的名誉权[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纠纷两个案件,农资销售公司[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当场赔偿种植户300000元,赔偿农药生产企业名誉损失费2000元,并作出当面道歉和承诺不再销售该假农药。
01
销售假农药致葡萄种植户损惨重
贺州市平桂区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以下简称“合作社”)从2016年11月开始,承包土地种植葡萄85亩,一直以来,均使用贺州市某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资公司”)出售的化肥和农药,农资公司并指派技术员到合作社种植葡萄提供技术服务,双方合作一直很愉快。2018年4月1日,合作社从农资公司购进农药黄金甲[黄金甲主讲了五代十国间。]牌甲霜灵53包、农旺能手4包防治葡萄炭疽病[炭疽是由炭疽杆菌所致,一种人畜共患的急性传染病。],并按照农资公司技术员的要求使用用药。合作社种植户施用农药后,发现葡萄叶子发卷、干枯,花也干枯一碰就掉,造成合作社种植的葡萄有10多亩绝收,另有30多亩受影响减产,损失惨重。为此,合作社向贺州市平桂区农业局投诉,平桂区农业局经对农资公司销售的农药黄金甲牌甲霜灵送检,检验结果判定该农药不合格,属于假农药,并对农资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销售黄金甲牌甲霜灵假农药和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销售假冒农药侵犯“生产商”名誉权
农资公司向合作社销售的假农药黄金甲牌甲霜灵,包装袋上标明生产企业为泸州某农化[农化,公务员,曾任崇左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化公司)。该农化公司称其是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厂家,产品主要以出口为主,是国家高新企业,现代民营示范企业,泸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农化公司虽拥有黄金甲原药的农药登记证,但从未进行生产,且未注册和使用过“黄金甲”牌商标。农资公司销售假冒农化公司生产的农药致使种植户受损,受到行政处罚,致使种植户将农化公司告上法庭,给农化公司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名誉权受到损害。遂起诉农资公司要求赔偿名誉损失10万元,在国内农药专刊上登报道歉。
03
法官调解耐心释法,和谐化解三方纠纷
合作社因使用了农资公司销售的、农化公司生产的假农药黄金甲牌甲霜灵,遭受了严重损失,遂将农化公司和农资公司一并诉至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要求该两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900000元。农化公司认为农资公司销售假冒本公司企业名称的黄金甲牌甲霜灵假农药侵害了其名誉权,遂起诉农资公司要求赔偿名誉损失10万元,在国内农药专刊上登报道歉。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审查案件后认为这两个案件因假农药引发三方当事人[当事人,是指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起诉方和被诉方。]打官司,虽然法律关系明确,对案件裁判容易,但是该案事关农民经济收益,社会影响大,务必引起各生产企业、经销商、各级**监管部门的注意。为了引起当事人对假农药的重视和宣传国家法律,使有关当事人认识错误,总结教训,引以为戒,召集了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中,法官严肃地指出,生产和销售假农药是违法行为,不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需负刑事责任。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和第六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的农药造成农药使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农药使用者可以向农药生产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农药经营者要求赔偿。属于农药生产企业责任的,农药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农药生产企业追偿;属于农药经营者责任的,农药生产企业赔偿后有权向农药经营者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本案中,农资公司所销售的农药黄金甲牌甲霜灵经检验不合格,使合作社种植户使用该农药没有达到防治葡萄炭疽病的预期效果,致使合作社错过了对葡萄炭疽病的最佳防治期,导致合作社种植户葡萄遭受严重损失,这一过错在于农资公司,农资公司应当充分认识自身错误,反思经营行为,与合作社进行友好协商,赔偿合作社种植户的损失。而合作社亦应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客观评价葡萄所遭受的损失,按照施药范围,受影响严重的葡萄为10多亩,不严重的葡萄30多亩,受影响葡萄总数约50亩,据向其他葡萄种植户了解,葡萄在正常挂果情况下,获得的收入为30多万元,要求赔偿90万元,明显偏高,希望合作社能看在双方在过去长时间友好合作上,协商解决赔偿问题。而对于农化公司,农资公司和合作社均无证据证明假农药黄金甲牌甲霜灵系该公司生产,该公司对合作社种植户葡萄造成的损失没有责任。但农化公司要求农资公司赔偿名誉权损失也要恰如其分,公平合理,不能扩大赔偿范围,大家应友好地协商解决纠纷。经过法官耐心释法和反复做三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农资公司认识到了销售假农药的严重性,诚恳地承认了错误。农资公司表示其销售黄金甲牌甲霜灵假农药不是故意的,是不知情的,在进货时没有注意核实黄金甲牌甲霜灵农药的真假,就销售该农药,给合作社种植户造成了惨重损失,亦侵害了农化公司的名誉权,本公司表示深深的歉意,愿意赔偿合作社和农化公司的损失,并当面向农化公司表示道歉,希望大家能够互谅互让,接受道歉,减少赔偿损失金额。最后,合作社表示,农资公司曾经给合作社提供过种植葡萄技术和防治葡萄病害的专业知识,为了促进双方实现和解,自愿作出让步,要求农资公司一次性赔偿葡萄损失300000元,同时撤回对农化公司的起诉。农化公司亦表示看在农资公司能够承认错误,且态度诚恳,愿意接受农资公司的当面道歉,象征性地要求农资公司赔偿名誉损失费2000元,并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农资公司乐意地接受了合作社、农化公司提出的赔偿意见,并当即履行了赔偿义务。
至此,这两起因假农药引发的官司在法官耐心调解下获得了和谐化解,但其教训值得反思,销售假农药与法不容,害人害己,本案教训深刻,应引起全社会的重视,杜绝此现象。
作者:杨平 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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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