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邻居占用走道
房屋公有走道占用问题在法律上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而不属于不动产相邻关系问题。
公用走廊属于整幢楼的业主的共有部分,业主有权按照“持有份”共同行使或轮流使用该共有部分,所谓“持有份”指的是专有部分的面积占建筑物总积的比例。【占有公共部位】指的是使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2.邻居在走廊大量堆积木制品杂物及搭建木制阁楼,违反哪条相关消防管
这种行为侵犯了你的相邻权,同时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向公安消防机构投诉。
1、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根据《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