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沙时报讯(记者 肖若溪 通讯员 袁鹏程)近日,长沙县[长沙县别称“星沙”,自古为“三湘首善”,在全国中小城市综合实力百强县排名中,长沙县列第13位。]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农资店销售过期农药案。
当天,青山铺行政执法队队员对青山铺镇洪河村的某农资店进行检查,该店的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为黄某,黄某向执法队员出示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和《农药经营许可证》,该农资店经营销售的农资用品主要有:农作物种子、农药、化肥等。执法队员在该农资店的销售货架上发现了两种农药均超过保质期限,分别是草甘膦[草甘膦是广泛使用的许多除草剂中的有效活性化学成分,它在欧盟的使用受到了严格的监管。]铵盐(水剂)与丙草胺[丙草胺(Pretilachlor),别名扫茀特 瑞飞特,是具有高选择性的水稻田专用除草剂。](水剂)。
经过执法队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农资店共有过期的草甘膦铵盐(水剂)42瓶、丙草胺(水剂)79瓶,虽然农药已经过期,但是经营者黄某还是存在侥幸心里想把过期农药销售出去。随后,在执法队员耐心细致地普法教育[《普法教育》是由杨小军、任进编写,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出版的一本书籍。]下,经营者黄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自己会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又称“无效行为”。]。
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管理条例一般指针对某一项目、团体制定的规则,使其有条不紊的进行的一种方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目前,县行政执法局已经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