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 告
我国农药[农药,是指农业上用于防治病虫害及调节植物生长的化学药剂。]肥料产家众多,农户在农资市场上买到假肥假药的概率也很大,农业部药检所监督处处长刘绍仁说,目前有大约50%的不合格的产品属于添加隐性成分和不含有效成分,在法律上就是假农药。
今年4月,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农药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人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达到标准即移送有关部门,更严重的以《刑法》为依据追诉,情节严重最高可以判无期。
案例一:百草枯冒充敌草快挣49元,罚5000元!
湖南省宁乡市白马桥乡乐田农药经营部李迁信经营的“火老鹰”牌敌草快,标注生产单位:广西汇丰生物科技[生 物 科 技(biotechnology)利用科学技术和生物技术,对农业或其他方面进行改造。]有限公司,有效成分含量:200克/升敌草快。经抽样送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结果为:敌草快质量浓度未检出,该农药含农药成分百草枯(百草枯阳离子的质量分数为4.1%),属假农药。
2018年4月12日,宁乡县农业局执法人员向该农药标称生产企业广西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产品确认通知书。广西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日即复函,证明该产品不是广西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
经调查取证证实,案发时当事人[当事人,是指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起诉方和被诉方。]宁乡市白马桥乡乐田农药经营部购进该产品8件,规格为每件40×200Lm/瓶。销售价为180元/件。销售给宁乡市巷子口镇建中农资店的4件已被本机关依法异地登记保存,销售给宁乡市巷子口镇娟研农资店的4件,除已销售了11瓶外,余下的(共149瓶)当事人自己收回,关于2018年4月16日对当事人自己收回部分,依法进行异地登记保存。当事人获违法所得49.5元。依法判处没收违法所得49.5元;处罚款5000元。
案例二:卖假农药给乡亲,赔了40万还被判了刑
从网上搜索到一家生产农药的企业,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宛城区,河南省南阳市下辖区,位于河南省西南部,南阳盆地腹心。]的吴某一不去辨明该药品的真伪,二没有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就向乡亲销售这种农药,结果造成农业损失近30万元。
6月1日,宛城区法院在宛城区高庙乡公开审理了这起假农药案。
案件的被告人之一是宛城区高庙乡的吴某,他经营一家种植合作社。2017年3月份他通过网络搜索到被告人何某生产的花生种衣剂[种衣剂有液体的,也有固体粉末状的;有的是预制成型长久存放,也有的现制现用。]后,在没有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及未辨明该药品真伪的情况下,从何某处先后四次购买花生种衣剂共计248箱,以每瓶20元的价格向高庙乡、红泥湾镇等周边地区的花生种植户销售。上述乡镇花生种植户在麦收后使用了该种衣剂后,播种的花生出现了大量的烂芽、焖种现象。经南阳市农业监督检验站对高庙乡丁某等农户的田间调查,鉴定该批农药为假劣农药。
2018年2月7日,公安机关委托河南省农科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做芽率测试,使用该伪劣[伪劣,读音是wěi liè,汉语词语,释义是伪造的,质量低劣的。]农药的花生出芽率为68.3%至80.8%不等。经计算,至案发吴某共卖出伪劣农药171箱,拌种3420亩,总计造成农业损失近3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主动赔偿受损农户40余万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何某在无农药生产资质的情况下,冒用他人的农药登记证,组织人员生产花生种衣剂进行包装后对外销售。因伪劣农药给当地农民造成损失,影响极坏,宛城区法院决定在案发地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吴某为自己出售伪劣农药给乡亲们造成损失当场道歉。
法庭经过审理,当庭以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三年,缓刑[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暂缓量刑、缓量刑。]五年,罚金4万,缓刑期间,禁止在3年内从事农药农资生产经营;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4万,禁止在2年内从事农药农资经营。
案例三:倒卖小麦种子判刑1年,罚款两万五!
姜某某[某某是一款类似于陌陌和微信的手机终端聊天软件。]等两人从江苏来到芜湖市某镇承包了900多亩田地,因承包时间较晚,为避免错过播种时间且不熟悉环境便找到老乡赵某联系购买小麦种子。之后,赵某帮助姜某某购买了八万多元的小麦种子,为赶农时姜某某在没有做出芽实验的情况下就将种子种下,然而意想不到的是,最终种子发芽率不过三四成,姜某某两人一下损失了八九万元。
气不过的姜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侦查,一起倒卖种子案浮出水面。日前,鸠江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系芜湖市某镇种粮大户,在没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两次向姜某某等两人贩卖小麦种子。2016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经沈某甲介绍在高某某经营的东岳米厂以1.3元/斤的价格购买了自留小麦种子19500斤,后按照1.6元/斤的价格通过中间人赵某销售给承包农户姜某某等两人用于种植。2016年12月中旬,被告人徐某某通过沈某乙、管某某在孙某某处以1.27元/斤的价格购买30000斤小麦种子,后按照1.6元/斤的价格通过中间人赵某销售给承包农户姜某某等两人用于种植。综上,被告人徐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79200元,违法所得约15750元。2017年6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审理中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买卖农业种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因其具有自首、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适用缓刑不致有再犯危险。综合全案,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丨综合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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