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307号公告,就养殖[养殖是指培育和繁殖动植物。]者自行配制饲料[饲料,是所有人饲养的动物的食物的总称,比较狭义地一般饲料主要指的是农业或牧业饲养的动物的食物。]明确九条底线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应当利用自有设施设备,供自有养殖动物[动物分类学家根据动物的各种特征(形态、细胞、遗传、生理、生态和地理分布)进行分类,将动物依次分为7个主要等级,即界、门、纲、目、科、属、种。]使用[使用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shǐyòng,使人员、器物、资金等为某种目的的服务。],不得对外提供,也不得以代加工[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的基本含义是定牌生产合作,俗称“代工”。]、租赁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对外提供配制服务。
原料、添加剂[添加剂包括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混凝土添加剂、机油添加剂等多种化工类添加剂。]使用方面,公告明确,除当地有传统使用习惯的天然植物原料(不包括药用植物)及农副产品外,自配料[配料,生产过程中,把某些原料按一定比例混合在一起。]不得使用《饲料原料[饲料原料是指在饲料加工中,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饲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自行配制饲料。养殖者在使用饲料添加剂时,应当依据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严格按照适用动物范围和最高**使用。自配料使用的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应为合法饲料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并按其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
对于在自配料中添加兽药[兽药(Veterinary Drugs):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公告提到,养殖者在日常生产自配料时,不得添加我部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以外的兽药。因养殖动物发生疾病,需要通过混饲给药方式使用兽药进行治疗的,要严格按照兽药使用规定及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处方购买使用。含有兽药的自配料要单独存放并加标识,要建立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也叫消除期,是指动物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它们的乳、蛋等产品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制度,接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监管。
此外,公告还提到,自配料原料、半成品、成品等应当与农药、化肥、化工有毒产品以及有可能危害饲料产品安全与养殖动物健康的其他物质分开存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反刍动物[反刍(chú)动物是偶蹄目中的一个亚目。]自配料的生产设施设备不得与其他动物自配料生产设施设备共用,反刍动物自配料不得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有关负责人就上述规定答记者问时表示,2019年,我国养殖业饲料消耗量约为3.5亿吨,其中商品配合饲料2.1亿吨,占比为60%,其余40%为养殖者自行配制。规定正式实施后,养殖者生产自配料将有更明确的遵循,在禁止性和限制性要求方面与商品饲料一致,这将更有利于维护饲料生产使用秩序,保障养殖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