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养殖新方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基本农田上修建养殖场。
所以,宅基地上建设养殖厂,不仅改变了土地用途,还有违反“禁止在人口集中区域修建养殖场”的规定。当然普通农户在自己家院子里养一两只猪或几只鸡鸭不属于养殖场性质,不属于上述情况。
农村宅基地建养殖房如何处理?
养殖场原本无需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无规划许可手续的养殖场不属于违法建设!
国土资发〔2010〕155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二条的有关规定: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二、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等生产设施用地、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配套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仓库用地以及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均属于设施农用地,均按照农用地管理,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的使用与管理有着质的分别,只有后者才属于《城乡规划法》的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