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这3种农药在蔬菜上禁用!这些企业将被吊销农药登记证?

农药[农药,是指农业上用于防治病虫害及调节植物生长的化学药剂。]事关农产品质量、人畜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其生产[生产(produce),指人类从事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和过程,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创造和人自身的生育,亦称社会生产。]、销售等行为均受《农药管理条例[管理条例一般指针对某一项目、团体制定的规则,使其有条不紊的进行的一种方法。]》约束。自2019年8月1日起,有3种农药被禁用,以及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通信术语中的许可证指的是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许可证和ICP(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许可证。]的企业,将面临吊销农药登记证的风险。

8月1日起,这3种农药将被禁用

8月1日起,这3种农药在蔬菜上禁用!这些企业将被吊销农药登记证?

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52号,自2019年8月1日起,禁止乙酰甲胺磷[甲胺磷(Methamidophos),是一种有机磷化合物,通常用作农药,在台湾的商品名为达马松、在中国**的商品名为多灭灵。]、丁硫克百威、乐果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上使用。

这三种农药被禁用的主要原因,是它们在制剂储藏过程中可能降解并产生高毒农药甲胺磷、克百威和氧乐果,存在较大的质量安全隐患。

乙酰甲胺磷:作为口服杀虫剂,一般用在防治多种咀嚼式、刺吸式口器害虫和害螨及卫生害虫。当年作为高毒农药甲胺磷退市的替代产品之一,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在使用过程中,乙酰甲胺磷的降解代谢问题并不乐观,同时,保管及使用不当可引起人畜中毒。

乐果:是内吸性有机磷杀虫、杀螨剂[杀螨剂,用于防治植食性害螨的药剂称为杀螨剂。]。主要用于大田作物(小麦、水稻等),适用于防治多种作物上的刺吸式口器害虫,如蚜虫、叶蝉、粉虱、潜叶性害虫及某些蚧类,有良好的防治效果,对螨也有一定的防效。但是,乐果降解后会生成被禁限用的氧乐果。

2019年6月26日,欧盟发布正式公告 (EU)2019/1090,决定不再批准乐果(dimethoate)的再评审申请,该公告将于2019年6月29日正式生效。

丁硫克百威:为中等毒杀虫、杀螨剂。也是作为高毒农药克百威的替代产品之一。丁硫克百威被禁用主要是因为残留问题。在蔬菜上使用,其易分解为克百威和三羟基克百威。

丁硫克百威主要防治柑橘上的锈壁虱、蚜虫、潜叶蛾、介壳虫等,被禁用后,虱螨脲或将会接过丁硫克百威防治锈壁虱的大旗,而且防治效果会更优异。

从上表可以看出,防治柑橘上锈壁虱的几种药剂中,基本都是用触杀和胃毒的作用方式,可以杀死幼虫、成虫,但能杀死虫卵的只有虱螨脲,可以在预防这个领域里起到关键作用,持效更长,这就是虱螨脲的优势。

这类企业将被吊销农药登记证!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经营含有筹划、谋划、计划、规划、组织、治理、管理等含义。]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案例

近日,浙江省东阳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通报,该市查获一起未经许可经营农药案。

东阳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根据举报前往千祥某农资经营店检查未经许可经营农药,在农资经营店门口所停皮卡车上查获26个品种农药共计600余瓶(包)。

该店已于2018年11月因无证经营农药被处罚款20000元,并责令负责人[《负责人》是一个汉语词汇,基本意思是担负责任的人。]10年内不得经营农药。此次查处,属于再犯。

在检查过程中,因该负责人拒不承认,对执法检查不予配合,执法大队依法对现场做了查封扣押笔录,查封涉案皮卡车及农药。

年初,该市农业执法大队开展农药市场无证经营专项整治,并对全市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资经营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其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立案查处。截止1月下旬,共对3家农资经营店无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目前已全部结案,3家农资店罚没款共计31036元。其中两家经营店负责人在10年内将不得再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8月1日后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将面临吊销农药登记证的风险!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于2017年8月1日正式实施,两年后也就是2019年8月1日。

对于逾期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最坏的结果仅仅是不能生产农药吗?对于违规生产农药的企业仅仅是公司负责人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等工作吗?

根据相关解读,逾期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还有可能面临注销农药登记证的风险,且其企业5年内不能申请农药登记。

对于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企业或单位,根据《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五十二条规定,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而对于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若其他农药企业招用这些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也将被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另外,对于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企业,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到2019年8月1日前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果再继续生产农药不但面临吊销农药登记证的风险,而且5年内不得申请农药登记。

那么截止到2019年8月1日,未取得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就一定不能从事农药生产工作了吗?

其实不一定,根据《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企业原有工信部核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内都会被认可,在过期前办理即可。但对之前只有农药登记证,没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来说,工信部不认可其是农药生产企业。因此要求这些企业在2019年8月1日前必须拿到农药生产许可证,否则将被注销登记证。

来源:央广网、食品安全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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