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蛙养殖基地规章制度?

青蛙养殖基地规章制度?

一、设置养殖档案专卷专柜,并专人管理。
  二、对生产和防疫各环节及时、准确、如实记录,填写生产和防疫记录表格。
  三、养殖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收集、汇总、保管生产和防疫记录,并按类别、时间等归类装订成册。
  四、按照无公害生产标准要求,审核生产记录,对于存在问题及时向场长汇报,以便随时纠正。
  五、每项生产和防疫记录最少保留2年。
  六、应当销毁的档案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作好销毁记录,长期保存备查。
  疫病监测及疫情报告制度
  一、定期对动物疫病和免疫后抗体水平进行监测,了解免疫状态,选择最佳免疫时机,有效控制疫病发生。
  二、积极配合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抽查。
  三、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要立即隔离病畜,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四、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或专家现场诊断。
  五、一旦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时,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采取控制扑灭措施,并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彻底清理消毒,场内人员、物品不得外出。
  六、对于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迟报或谎报。
  七、接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和指导。
  八、疫病监测及疫情报告每月上报一次,即每月1-2日上报上月的疫情监测及疫情情况,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立即报告。

生猪养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 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个人养牛管理制度?

青蛙养殖基地规章制度?

、养殖场人员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权力,承担责任。
  2、养殖场主管负责场部对全体员工和日常事务的管理,对公司负责,及时汇报养殖场情况。
  3、各岗位员工坚守岗位职责,做好本质工作,不得擅自离岗。
  4、做好养殖场的安全防盗措施和工作。
  5、晚上轮班,看护好场部的牲畜和其他物品。
  6、做好每日考勤登记,不得作假或叫同事帮填写。
  7、分工与协作统一,在一个合作团队下,开展各自的工作。
  8、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二、为保障养殖顺利进行,安全生产,特建立如下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养殖人员遵守执行。
  1、不准喝酒、不准打架斗殴、不准拉帮结派,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直至开除。
  2、吸烟应远离易燃物品,同时不影响工作,不影响环境卫生。
  3、服从领导指挥,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4、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解决。对每位员工提出的好建议进行鼓励并奖励。
  5、保持养殖场环境卫生,不许将生活垃圾乱扔,应采取措施,生活垃圾要选好地址统一堆放,定期销毁。
  6、保持水槽,食槽,牲畜舍清洁,工具摆放有序。
  7、养殖场物品实行个人负责制,注意保管、保养,丢失按价赔偿。如因丢失影响生产,另行处罚。
  8、实行请假销假制度。有事提前请假,以便调整安排,以不耽误生产为原则。全体员工应团结配合,扎实工作,以场为家,以场为荣

鸽子养殖场管理制度?

鸽子养殖的日常管理主要有两个方面,分别是养殖场和鸽笼中的卫生清理。一般情况下,每隔两到三天左右进行一次清理,半个月左右进行一次彻底消毒。其次就是要做好防逃措施,可以免鸽子逃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牛羊家庭农场管理制度?

牛羊家庭的农场管理制度:1、为使家庭农场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更好的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特制定本制度。
2、本农场及全体家庭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由农场管理者制定本农场种植计划,按种植计划正常安排开展播种,维护和收获工作。
3、农场管理者必须参加所布置的各项活动,并对活动进行监督,指导间时做好协调。
4、农场劳动时一间一般实行8小时工作日,开停工时间根据需要零时安排,遇灌水等特殊情况除外。
5、从所有职工均有责任有义务为农场提供临时的义务帮助。

养殖场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应当采用防雨、防潮、防水的灯具、开关、插座。 2、 使用电缆线或线路套管作为电源线,并按电工操作规程架设。 3、 用电线路杜绝老化、私拉乱接、超负荷使用。 4、 进户总线及分线路安装漏电保护。 5、 消防设施设备配备齐全(有消防沙,每500平方米养殖棚配备8KG干粉灭火器两具)。 6、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 7、 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 8、 工作人员会使用灭火器。 9、 柴草等易燃品采取隔离。 10、 厂区内严格管理明火。 11、 建筑材料或室内装饰材料不得采用彩钢板或聚氨酯材料。 12、 棚内不得使用明火,确需使用应单独隔离间操作,棚内用电照明应具有防爆功能;新建大棚严禁使用易燃材料;进入棚区内的人员严禁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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