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毒鱼?判

在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毒鱼?判

封面新闻记者 田之路

毒鱼对渔业资源、水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极大威胁,是法律严厉禁止的一种捕捞方式。罗某、罗某祥在省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域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内,采取毒鱼的方式捕鱼,犯非法捕捞水产品[水产品是海洋和淡水渔业生产的水产动植物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总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六个月》是祁民秀导演的,黄正民金雅中李青儿朱相旭等主演的韩国电视剧,于2009年在KBS2水木剧电视台首播。]。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之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披露了四川省雅安市[雅安,四川省地级市,原为西康省省会,1955年随西康撤省并入四川,设雅安地区,2000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撤地设市。]罗某、罗某祥、罗某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在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毒鱼?判

2020年5月31日晚,被告人罗某、罗某祥相约到位于雅安市雨城区[雨城区为雅安市主城区,位于四川盆地西缘,青衣江中游,成都平原向青藏高原过渡带。]严桥镇新祥村的“周公河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采取毒鱼的方式捕鱼。路上,两人遇见正在钓鱼的罗某勇,便邀约其一同去毒鱼。当日22时许,罗某向保护区内一河段投放了其购买的农药“甲氰菊酯”,罗某勇驾驶皮划艇在河道内放置数张渔网,用于捕捞中毒上浮的鱼。因未发现中毒的鱼浮上水面,罗某认为农药投放量尚不够,遂让罗某祥将剩余“甲氰菊酯”全部投到河道内,两次共投放农药15瓶。6月1日凌晨,水面陆续出现大量死鱼上浮。经评估,罗某等人投放的“甲氰菊酯”毒死的鱼共210.3斤,其中鲤鱼202斤、草鱼2斤、鲫鱼2.3斤、小型鱼类3斤、鲶鱼1斤。

2020年10月20日,四川省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以罗某等3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中,雨城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涉案水域是否为禁渔区[禁渔区是全面禁止一切捕捞生产或禁止部分作业方式进行捕捞的水域,为保护某些重要的经济鱼类、虾蟹类或其他水生经济动植物资源,在其产卵繁殖、幼鱼生长期、索饵育肥和越冬洄游季节所划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捞活动的水域。]、罗某等人是否实施非法捕捞行为等问题进行补充侦查。发时间为当地春季禁渔期[禁渔期(Fishing period)是指**规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捞海内动物的活动的期间。];涉案水域为“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河段”,系禁渔区;涉案水域沿途的显眼位置均设有禁渔公示,罗某等三人均对此表示明知。

虽作案的农药和容器已灭失,但补充调取了罗某购买“甲氰菊酯”的有关证据,罗某对查获到的“甲氰菊酯”的说明书进行了辨认。在案证据足以认定罗某等人使用农药“甲氰菊酯”毒鱼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查明“甲氰菊酯”是一种专门作用于昆虫神经系统的杀虫剂,对人体毒性有限,少量接触不至于导致人体中毒,但可能会引起过敏。这种农药难溶于水且对鱼类等水生动物具有很强的毒性。入水后能直接进入鱼鳃和鱼的血液,导致鱼类呼吸困难、代谢紊乱。

罗某等人的行为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157元,造成鱼类资源损失16628元。查明罗某祥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2021年1月25日,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对罗某、罗某祥提起公诉;因罗某勇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发出检察意见,建议当地农业农村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月23日,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罗某、罗某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新闻线索——也称采访线索、报道线索,是指为新闻采访报道提供有待证实、扩展和深化的讯息,给新闻记者提示新闻的所在,新闻采访的方向。],欢迎向我们报料,一经采纳有费用酬谢。报料微信关注:ihxdsb,报料QQ:3386405712】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