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浙江法制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责令你在裁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依法完成生态修复补植,培育成活率[成活率在医学上指病人医治成活的概率,故称“成活率”。]达85%以上……”8月16日,安吉县[安吉,为浙江省湖州市下辖县。]法院第十审判庭内,法官向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指申请人诉称侵害其合法权益或与其就民商事法律关系发生争执而由仲裁机关通知参与仲裁的人。]孙某某宣读全国首份《森林资源[森林资源是林地及其所生长的森林有机体的总称。]保护督促令》。
“这份督促令是在安吉县检察院、县自然资源[自然资源就是自然界赋予或前人留下的,可直接或间接用于满足人类需要的所有有形之物与无形之物。]和规划局[规划局意思是进行比较全面的长远的发展计划,是对未来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问题的思考、考量和设计未来整套行动方案。]的共同见证下发出的,对象为未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关义务、但又尚未触犯刑律的破坏生态行为人,法院会以司法强制力督促其限时偿还‘生态债’。”安吉法院民事审判团队负责人马琴芳介绍。
孙某某成为了首个“接令者”。去年10月,孙某某为消除林木对茶叶生长的影响,擅自使用电钻对茶园里的松树进行打眼并灌注草甘磷农药,导致林木枯死。后经现场勘查,共计毀坏松木8株,松木立木积蓄为3.1立方米。今年5月,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孙某某补种树木16株,但孙某某一直未履行补植义务。
于是,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法院申请《森林资源保护督促令》。法院裁定准许,责令被申请人孙某某60日内在毁林原地点,按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修复方案履行补植义务,培育成活率须达到85%以上。
据介绍,《森林资源保护督促令》是在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森林资源损害主体未全面履行义务,法院依据申请或职权,对资源损害主体作出的限时履行义务的司法强制命令,适用于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造成林木毁坏,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盗伐、滥伐林木等行为。